摘要《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地下水環境》(HJ 610—2016)聚焦于建設項目對地下水水質可能產生的直接影響,簡化了程序,優化了方法,強化了環保措施,提高了科學性和可操作性。通過解讀其主要條款修訂原因與依據,提出了如敏感程度分區、污染源強等內容的操作建議,并結合執行過程中將可能出現的問題,提出了后期跟蹤完善建議。原文刊于《環境影響評價》2016年第4期。
環境保護部于2016年1月7日頒布了《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地下水環境》(HJ 610—2016)(以下簡稱《導則》),并替代HJ 610—2011實施。為全面了解《導則》修訂的背景和內容,較好地指導與規范地下水環評,對其主要內容進行解讀。
修訂的必需性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地下水環境》(HJ 610—2011)的頒布填補了我國環評技術體系中地下水環境要素的空白,完善了我國環境影響評價的工作內容,也正式拉開了我國地下水環境保護事前監管的序幕,對我國環境影響評價和地下水環境保護工作均有重要意義。然而,隨著我國環境管理的逐步加強和細化,環評技術及相關科學技術的不斷發展,2011版導則在執行過程中暴露出諸如評價等級判定過于復雜、現狀調查周期過長、環境影響預測空泛、地下水環境保護措施缺乏針對性等問題。
2015年4月《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出臺,夯實了地下水環境保護工作的要求,更加明確了各部門分工,而2011版導則的技術條款存在著較多部門職能交叉,需根據部門職責進一步梳理。同時,隨著排污許可證制度建設工作的逐步推進,環境保護部對環評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并重構了環評技術導則體系,地下水環評應作出相應調整。鑒于上述原因,亟須對2011版導則進行修訂和完善。
修訂的主要內容
為體現導則的依法性、連貫性、科學性和針對性,緊密圍繞以改進環境質量為核心的環保思路,提高指導性和可操作性,修訂后的導則除12章由“地下水環境影響評價專題文件的編寫要求”修改為“地下水環境影響評價結論”外,其余章節設置保持不變。
適用范圍
就地下水環境管理而言,環境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是扭住“雙源”,即看住地下水污染源和監控地下水飲用水源,重點在地下水水質管理上,水資源問題和地下水位、流場變化引起的環境地質問題由其他相關部門管理。為充分適應《環境影響評價法》的要求,盡可能減少部門職能交叉、降低管理成本、減輕建設單位負擔,將地下水環評的適用范圍調整為評價建設項目對地下水水質產生的直接影響。
術語與定義
環評既不是搞區域水文地質調查,也不是做基礎科學研究,是一項在有限時間、精度、范圍條件下完成的階段性評價工作?!秾t》重新定義“地下水”為地面以下飽和含水層中的重力水,將評價重點放在飲用功能上,符合環保部地下水“雙源”管理要求。借鑒大氣和地面水環評導則中正常工況和非正常工況定義的內涵,給出了“正常狀況”和“非正常狀況”的定義?!盃顩r”是否正常與工藝設備或地下水環保措施能否有效阻止污染物進入地下含水層相關。
總則內容
地下水環評聚焦于建設項目建設期、運營期和服務期滿后對地下水水質可能造成的直接影響,暫不考慮間接影響。一方面,間接影響具有不確定性及區域累積疊加的多解性,難以通過單個建設項目的環評加以確定;另一方面,地下水要素變化并非造成間接影響的**因素,難以量化其環評結論。
結合國外地下水污染源調查結果、《地下水基礎環境狀況調查評估》中重點調查的地下水污染源類型及《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行業分類,依據各行業對地下水可能造成的污染程度定性分析結果,將建設項目分為4個類別。其中,Ⅰ類、Ⅱ類和Ⅲ類需開展地下水環評,Ⅳ類不需評價。
影響識別
通過地下水環境影響識別解決兩個問題,一是識別行業項目類別和地下水環境敏感程度,判定評價等級;二是通過工程分析確定污染源位置、規模、類型及特征污染物,確定特征監測因子和預測因子。
評價工作分級
工作等級判定方法變化較大,結合適用范圍的調整,刪除了以水位流場作為評價對象的相關內容,簡化了建設項目評價工作等級的判定方式?;谒牡刭|條件自身復雜性和多解性,將地下水易污性和場地包氣帶防污性能調整為調查內容,不再前置為等級判定依據。另外,建設項目污水產生量已在附錄A中體現,不再重復作為等級判定依據。
《*******水污染防治法》規定,飲用水水源須劃定保護區,要求各級政府依法對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劃定保護區,且配套出臺了《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技術規范》,明確了相關技術要求。判定評價等級時,地下水環境敏感程度中對“敏感”的判定相對簡單,已劃定準保護區的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以其準保護區范圍為準,未劃定準保護區或保護區的,參照《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技術規范》公式法劃定跡線范圍作為敏感區;對“較敏感”的判定則相對困難,由于“補給徑流區”范圍不易確定,以一個完整水文地質單元作為邊界通常范圍過大,不利于操作,建議按公式法劃定跡線范圍作為較敏感區;其他則為不敏感區。敏感程度分區如圖1所示。
場地是否有必需分開定級評價,應根據其自身特點判定,當建設項目涉及多個場地且相互距離較遠時,各場地應分別判定等級。
評價技術要求
《導則》根據評價等級的差異化需求,提出了3個等級的梯級化、層次化技術要求,但始終保持環保措施和跟蹤監測的要求?!秾t》明確各等級調查精度,強調水文地質資料應滿足的精度。在資料豐富地區,補充調查工作相對較少;在資料匱乏地區,為查清基本條件,補充調查工作則相對較多。
現狀調查與評價
(1)調查評價范圍。地下水環評的調查評價范圍受水文地質條件控制,難以給出統的范圍。建議依據建設項目場地的水文地質條件,采用自定義法確定。線性工程的調查范圍強調以兩側200 m范圍為界,重點調查該范圍內地下水環境保護目標。
(2)污染源調查。地下水污染源調查的核心目的在于查清環境質量現狀,為建設項目未來可能出現的責任鑒定做好背景數據儲備,因此應重點調查區內與建設項目產生或排放同種特征因子的污染源。
(3)監測層位?!秾t》重點體現了“雙源”監管理念,地下水環境現狀監測重點在于地下飲用水功能相關層位,明確監測層位為潛水含水層和可能受建設項目影響且具有飲用水開發利用價值的含水層。
(4)現狀監測點布設原則。潛水含水層監測點布設延續了原導則要求,但對可能受影響且具有飲用水開發利用價值的含水層的監測點數量適當刪減,以能夠反映含水層間的水力聯系和基本水質現狀為原則。同時,考慮科學性和可操作性,對管道型巖溶區、巨厚包氣帶地區、地形起伏較大的基巖山區等特別地區提出了適當減少監測點數的要求。
(5)水質監測因子。增加了“八大離子”監測指標判別水化學類型,同時可作為檢驗監測數據有效性的重要依據。水質監測因子包括基本因子和特征因子兩類,可根據當地水質狀況和污染源狀況適當調整,但應以至少有一期水質監測數據能夠全面反映地下水質量現狀作為調整依據,與建設項目不相關的水質指標可適當刪減。
(6)現狀監測頻率。根據資料掌握程度確定現狀監測頻率,既縮短評價時間,又滿足評價要求,還可節省評價成本。同時,考慮到水文地質條件差異性可能造成地下水動態變化特征以及預測評價方法的不同,按照主要地貌類型將各級現狀監測頻率進行了優化調整。鑒于地下水水質在評價期內相對穩定的特點,除一級評價中少數地區要求兩期水質監測外,其余均為一期。另外,特征因子在評價期內至少應開展一期現狀監測。
(7)包氣帶環境現狀分析。包氣帶作為地面污染物進入地下含水層的必經之路,既起到了阻滯凈化作用,也在程度上扮演了污染源的角色??紤]到我國當前經濟技術條件,《導則》對包氣帶未作現狀監測要求,但對污染場地修整工程和改擴建項目,包氣帶可能為重要污染源,應開展相應的現狀調查。
環境影響預測
(1)預測時段?!秾t》規定了建設項目服務期或其他重要時間節點,主要考慮到如離子型稀土礦開采、危險廢物填埋等特別類別建設項目,其服務期短,難以造成大范圍地下水環境污染,而服務期滿后的很長一段時間卻更可能造成地下水污染。
(2)情景設置與預測。一般情況下,工程設計規范未充分考慮地下水污染防控。對地下水環境而言,工程措施驗收達標時的允許滲漏量,為正常狀況下的預測源強,因此可按照《導則》引用的相關工程技術規范或手冊進行設定。非正常狀況下污染源強目前尚無研究成果支撐,建議暫時按慣例執行,一般不少于正常狀況源強的10倍;對于防滲膜結構的非正常狀況源強,建議按照防滲膜破損面積占膜總面積的比例不少于1‰計算。
(3)預測方法。根據可操作性原則,刪除了回歸分析、趨勢外推和時序分析等對基礎資料依賴較嚴格的數學方法,并規定不宜概化為等效多孔介質的地區不建議采用數值法,更加符合水文地質學的客觀事實。
(4)預測內容。地下水環境影響預測重點應針對建設項目場界和保護目標,在時間和空間上給出影響預測的內容。
環境影響評價
(1)評價方法?,F行《地下水質量標準》至今尚未修訂完成,其水質指標難以滿足當前復雜多樣的地下水污染現狀,因此引入其他標準以供參考。
(2)評價結論。在現行法律框架下,地下水環境缺乏環境容量的概念,不允許進行污染物排放。為保持與其他要素導則的一致性,基本沿用了廠界達標的思想,但該處有待根據相關法律的修訂作出相應調整。
環保措施與對策
(1)基本要求。地下水污染防治重在預防,環評是地下水污染預防的重要手段?!霸搭^控制、分區防控”是地下水污染預防的基本原則。源頭防控主要切斷正常狀況下的地下水污染源,分區防控主要控制非正常狀況下的地下水環境污染狀況,并輔以跟蹤監測,提出相應的應急響應措施。
(2)建設項目污染防控對策。地下水污染防控可分為主動防控與被動防控,主動防控是指工程本身的防滲要求,被動防控是利用包氣帶防污性能進行防控。分區防滲綜合了主動防控與被動防控的相關內容,在充分考慮包氣帶防污性能的條件下,參照固體廢物填埋和石油化工相關防滲技術要求,結合污染物特性和控制的難易程度,提出相應滿足防滲等級的技術要求。
(3)地下水環境監測與管理。跟蹤監測積極響應了《環境影響評價法》相關要求,是銜接其他環境保護制度的有效手段,可成為貫穿事前—事中—事后監管的重要紐帶,應納入企業環保設施。
(4)應急響應。國內外經驗表明,地下水一旦污染,修整治理成本高昂,企業將為之付出巨大代價。地下水污染通常以遲滯性污染為主,非正常狀況下的持續滲漏和早期監管缺位是主要原因,應急響應預案應基于跟蹤監測系統,以提前發現為目標。
導則執行的相關建議
(1)積極組織學習研討,形成統一認識?!秾t》編制組和相關單位應組織專家、評價單位、評估機構開展學習研討,以便形成較為統一的認識,減少《導則》在執行過程中由于理解偏差而出現的不必需的爭議。通過交流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提出解決方案,為進一步完善導則提供參考。例如,附錄A中一些通過定性分析即可判斷難以造成地下水污染的項目,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調整項目類別。
(2)加快基礎數據支撐服務建設,增加地質資料獲取途徑。地質和水文地質資料是地下水環評的重要基礎,特別是大比例尺基礎資料和地下水環境監測數據。環評隊伍基本不掌握上述資料,有關部門應積極促成環保與國土、地勘的緊密協作,建立資料共享機制。環評基礎數據庫和大數據平臺應發揮好基礎支撐作用,加快內容建設,做好數據支撐服務。
(3)強化園區規劃地下水環評,做好與建設項目環評的銜接。根據《導則》適用范圍,園區地下水環評可參照本《導則》執行。一般而言,現狀調查精度應滿足《區域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綜合勘查規范》(GB/T 14158—93)的要求,即園區環評所取得的調查數據能夠支撐入園建設項目開展一級評價的資料精度需求。在此基礎上,入園建設項目地下水環評可僅開展一期上、下游環境現狀監測,監測點可與園區內建設項目共享,簡化入園建設項目環評。同時,園區及區內建設項目的跟蹤監測建議委托第三方統一管理,提高區內地下水環境管理效率。
(4)落實導則跟蹤,適時進一步修訂完善。技術導則是理論結合實踐的綜合成果,建議有關單位組織導則跟蹤小組,緊密結合實踐,針對《導則》在執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進行調查、歸類、分析,提出相應的對策和解決方案,為進一步完善《導則》提供科學根據。